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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反诉被告)被告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22878321.29元; 原告(反诉被告)***、(反诉被告)被告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完整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