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857.12元并支付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不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