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9)黑078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5198.15元; 二、撤销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9)黑078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9)黑078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28583.96元(医疗费7130.15元、护理费10515.96元、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1169.85元、误工费18000元、交通费68元,合计38583.96元,扣减已付10000元); 四、驳回一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负担764元、***负担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