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42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1962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承担6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