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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栖霞市四通果蔬制品有限公司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686民初2293号

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鲁华,董事长。

被告:栖霞市四通果蔬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四通果蔬制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栖霞市四通果蔬制品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27192.98元(大写捌拾贰万柒仟壹佰玖拾贰元玖角捌分整),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违约金及罚息(计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隋忠亭偿还贷款本金9796.75元,及截止2020年6月2日的正常贷款利息、复利及罚息521.45元,上述合计10318.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2020年6月3日起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的正常贷款利息、复利及罚息;2、判令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发生的费用;3、判令被告***、***以***名下位于栖霞市金光二巷1号中单元五层西户(房权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的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刘国富以***、***名下位于栖霞市如意花园3号楼4单元502号(房权证号:栖房房权证栖城房字第**的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以其名下位于蛇窝泊镇北庄村北刘山公路东侧(房权证号:栖房权房权证栖城房字第**、权证号:栖国用(2006)第280086号)的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6、判令各被告共同连带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栖霞市四通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人民币399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分别所上述对上述《综合授信合同》及该合同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借款合同》下的原告全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399万元)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名下的位于栖霞市金光二巷1号楼中单元五层西户的房地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以***、***名下位于栖霞市如意花园3号楼4单元502号的房地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以***名下位于蛇窝泊镇北庄村北刘山公路东侧的房地产来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栖霞市四通果蔬制品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综合授信合同》签订了《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该借款合同是《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人发放贷款142万元人民币,期限60个月,合同利率为年利率10.8452%,借款起止日期为2014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1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该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如约发放贷款。被告在2017年4月14日开始未能按约定偿还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发生逾期,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现场等方式催收,但被告截止至起诉日仍未能完全偿还。原告认为,被告栖霞市四通果蔬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借款合同下的原告债权,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晓妮、***应履行保证责任;被告***、***、***、***、***、***应以其上述抵押的房地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综上,为及时实现贷款债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调解协议所涉金额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7元,由被告栖霞市四通果蔬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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