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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融资租赁服务费用人民币38278.56元并同时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14835.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717.22元,由被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3362.28元并径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