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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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富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顺市丰德商贸有限公司 普定富民轻型节能环保建材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普定富民轻型节能环保建材厂、普定富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2653961.25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