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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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截止2019年8月1日为人民币88,231.93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337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506元减半收取11,753元,由被告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