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阳煤集团总医院 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 阳泉市金石卫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权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35800.85元、误工费42855.22元、护理费67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营养费18250元、残疾赔偿金2929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102.7元,共计573596.77元,由被告***和被告山西权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2855.22元中的42320元、护理费67680元,共120000元,核减被告***和被告山西权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垫付的30000元后,再连带赔偿原告90000元。 二、原告剩余损失453596.7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山西权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136079.03元(453596.77元×30%),其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5612.66元[(剩余医疗费125800.85元+残疾赔偿金292908元)×30%],被告山西权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0466.38元[(剩余误工费53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营养费18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102.7元)×3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36元,减半收取4768元,由被告***负担715元,被告山西权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15元,原告***负担3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