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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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晋绥路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晋绥路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235元及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200元,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4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