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2694.25元。 三、被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被告***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266102.60元保险限额内对上述42694.25元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即1736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立案时申请缓交,本院准许,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周信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蓝江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