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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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青海大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 二、孙国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青海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 三、驳回青海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23.90元,由青海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93.92元,由孙国元负担3129.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23.90元,由青海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93.92元,由孙国元负担3129.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