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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寨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罚息72998.20元,本息暂计362998.20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和被告***位于和平县xx镇xx路第xx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和字第××号]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以人民币300000.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4.9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372.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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