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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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裕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裕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的《华荣建材城租赁合同》; 二、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租赁的商铺腾空并交还原告广东裕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广东裕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商誉保证金7360元不予退还; 四、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裕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4992元、管理费6336元,合计111328元; 五、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裕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以累计租金7744元计,自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以累计租金23232元、管理费1512元计,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以累计租金24288元、管理费1584元计,计,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以累计租金24288元、管理费1584元计,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以累计租金25440元、管理费1656元计); 六、驳回原告广东裕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41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广东裕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7.13元,被告***负担126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