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视异色(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款项48万元; 二、被告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48万元偿清之日)。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7元,减半收取计4,463.50元,由被告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