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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为:***的经济损失即车辆损失费82000元、施救费4100元,共计861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2元,由***负担412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