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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曼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阿阿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6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由被告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15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