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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000元、残疾赔偿金93,00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费100元,合计120,3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8,7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94元、营养费4,320元、护理费7,535.40元、残疾赔偿金20,817.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4元、住院日用品费662.04元、鉴定费3,510元,合计87,833.94元;

三、被告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31,0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计2,233.50元,由被告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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