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练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练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660,575.02元; 二、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练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84元,减半收取计14,042元,由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