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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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环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XXXXXXX.5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从2018年3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74.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6674.67元,由被告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