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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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的损失医疗费309742.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元、营养费4500元,合计32414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314142.5元,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责赔偿157071.25元(314142.5元×50%); 二、***的损失护理费18516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321460.48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合计365776.4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255776.48元,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责赔偿127888.24元(255776.48元×50%); 三、***的损失鉴定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责赔偿1170元(2340元×50%); 上述一至三项合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赔偿***,406129.49元,上述应履行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划至本院账户,户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账号***00733039;行号402110015117;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武清中心支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1元,由***负担1015元,***负担1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