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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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钢铁(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东理工大学华昌聚合物有限公司 本溪钢铁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东理工大学华昌聚合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溪钢铁(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41,900元。 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计1,5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