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3执5155号 张相彪与西安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相彪与被执行人西安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相彪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05293.2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515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2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