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皖01民终1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登俊,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经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思文,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上诉人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以及履约人均为***与***、***,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授权***、***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因此本案民事责任应当由***、***承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前给付***货款及利息15万元,若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数额支付,则于2017年3月22日给付***货款及利息15万元,并另支付违约金1万元。 二、***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为2403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72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为2403元,由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