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沁源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431执340号 郭春生、李丹、郭剑、王红香、史建文、田红梅: 你与沁源县常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案件标的145059.95元; 2、案件诉讼费1585元; 3、案件执行费2076元; 以上款项共计147135.95元。 将以上款项汇入如下账户: 收款:沁源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工行沁源县支行 账号:95588505050********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355-783****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