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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沁源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431执340号

郭春生、李丹、郭剑、王红香、史建文、田红梅:

你与沁源县常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案件标的145059.95元;

2、案件诉讼费1585元;

3、案件执行费2076元;

以上款项共计147135.95元。

将以上款项汇入如下账户:

收款:沁源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工行沁源县支行

账号:95588505050********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355-783****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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