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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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鄂州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湖北青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湖北青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险金600,000.00元; 二、驳回湖北青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00元,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负担(此款湖北青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垫交,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随同以上保险金一并向湖北青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