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218.44元,并从2017年10月15起以16218.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