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金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执行烟台市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烟牟人社监罚字[2018]第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烟台金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12000元、加处罚款12000元(加处罚款从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不超过罚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4000元交到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烟台金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