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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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铁龙(营口)国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 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抚顺齐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辽阳县天顺炉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抚顺齐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抚顺齐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辽阳县天顺炉料厂增值税税款56942.7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15.00元,原告抚顺齐兴物资贸易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12.00元,由反诉被告抚顺齐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