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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返还原告***、***、 ***被扶养人生活费87793.65元,并支付利息(以 87793.65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 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 10 ***、***交通事故赔偿款225305.77元,并支付利息 (以225305.77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9日起按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 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 费2570元(原告已交纳),合计诉讼费用6254元,由四原 告负担1414元,被告***、***负担4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