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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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志华物流有限公司 华君地产(大连)有限公司 上海振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保华地产(大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初1915号 原告:上海振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家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保华地产(大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树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志华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华君地产(大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振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华地产(大连)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志华物流有限公司、华君地产(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振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海振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