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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陆县人民医院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晋城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除诉讼期间已支付给原告***的20万元残疾保险金外,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行支付给原告***残疾保险金2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8万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2200元、住宿费1000元、鉴定费17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4元,减半收取4287元,由原告***承担43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承担4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15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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