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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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石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41225553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约金43968元给原告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900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