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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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568.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为221.5元,由原告***负担80.5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