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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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6000元及违约金52131.78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34元,减半收取8367元,由原告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64.04元,被告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680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