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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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瓮安县人民医院 重庆鑫倬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九万四千五百五十五元六角五分;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承担。 权利义务告知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按上诉标的额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