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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航科达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航科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申请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犀浦支行账户51×××26以1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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