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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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清市乐成美妆日用百货商行、乐清市乐成朔之百货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第3256346号、第248270号、第5689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乐清市乐成美妆日用百货商行、乐清市乐成朔之百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12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5元,被告乐清市乐成美妆日用百货商行、乐清市乐成朔之百货商行负担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5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