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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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潍坊市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二、潍坊市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返还***装修款42953.1元; 三、潍坊市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违约金6000元; 四、潍坊市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租房损失1600元; 上述第二、三、四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负担105元,由被告负担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