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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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华志167357.16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潍坊市仁德保洁有限公司垫付款42000元,从保险理赔款中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由被告保险公司从理赔款167357.16元中,将125357.16元汇至原告刘华志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阚家支行开户的90×××75账号中,将42000元汇至潍坊市仁德保洁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高密市支行开户的37×××61账号中、纳税人识别码91370785344503891C)。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1879元,由原告负担61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818元(因原告刘华志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银行汇至原告刘华志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阚家支行开户的90×××75账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