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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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友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峨眉山市民胜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90,648.46元人民币;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1,586.29元人民币;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122,524.12元人民币;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眉山市友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民胜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24.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担30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眉山市友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民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