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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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峨眉山市西雅图影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登记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81民初3687号 原告:峨眉山市西雅图影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文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四川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乙,四川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峨眉山市西雅图影视有限公司与被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限原告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峨眉山市西雅图影视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按原告峨眉山市西雅图影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