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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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荷塘区天台新型墙体材料厂(普通合伙)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株洲荷塘区天台新型墙体材料厂(普通合伙)货款14531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78元,减半收取8939元,由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经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