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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3民初10763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峰,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西青埠村309国道北。

被告: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96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被告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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