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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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3民初10763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峰,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西青埠村309国道北。 被告: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96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被告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