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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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益昌食品有限公司 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莱阳奥润苗木有限公司 莱阳市鼎昌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阳益昌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68,113.83元、利息89,604.34元; 二、被告莱阳益昌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3,868,113.83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算;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4日起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6,868,113.83元偿清之日);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莱阳益昌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莱阳益昌食品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原告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被告***、***、***名下案外人莱阳奥润苗木有限公司各80%、10%、10%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莱阳益昌食品有限公司清偿; 六、驳回原告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30元,减半收取计36,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41,965元,由原告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14元,被告莱阳益昌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