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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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13执2453号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233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576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本案全部案款5576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24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2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