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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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丹东市信诚泡沫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东市信诚泡沫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树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安装报酬款95700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树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承担40元,被告承担11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待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