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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4民终1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晏继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眭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庆,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戈弋,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公司)、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上诉人鹏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庆、冯戈弋到庭参加诉讼。中城投六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鹏森公司以总报价103999135.28元中标淮南市政务中心人民公园工程。2010年8月10日,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中城投公司、鹏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鹏森公司与中城投公司作为联合体共同承建该工程。2010年12月6日,鹏森公司与新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列明甲方为鹏森公司,乙方为新达公司,乙方项目负责人为高明亮。《合作协议书》约定:“……本合作协议责任书内含二个附件:1.附件一:绿化工程清单100项;2.附件二:甲方与业主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淮南市政务中心人民公园。2.工程地点:淮南市山南新区。3.承包范围及内容:见附件一、二。4.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验收、包养护、包移交、包甲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本责任书范围的合同内容,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对甲方所做的规定与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责任书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各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及相关施工单位的关系。二、工期及质量标准:按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签订该项目主合同规定。三、工程价款:本工程价款暂定为: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柒拾万贰仟贰佰元整(小写:¥1970.22万元整),责任书范围内工程最终造价以审计单位审计结算总额下浮相应比例为本工程最终结算总价款。四、履约担保:1.乙方同意提交履约保证金,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需提交协议金额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至乙方完成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含一年养护)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2.需向业主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资金及费用由乙方负责。五、责任制目标及结算方式:1.责任书范围内工程按审计单位最终审计结算价与下浮相应比例为本责任书总价款(相应比例为:本合同暂定价与投标价的比)。2.工程价款增减:增加项目的单价按结算审计价下浮相应比例计价(相应比例为:本合同暂定价与投标价的比)。空白处手书:工程增减部分所产生的工程造价,乙方所得部分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造价1970.22万元所产生的所有税收由乙方负责(本责任书合同价1970.22万元以外的税金由甲方负责),甲方在开具工程发票之前,乙方需将应收工程款所需缴纳税金先支付给甲方,甲方给乙方统一办理纳税手续,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六、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工程款的支付按甲方与业主约定的付款方式,当业主工程款暂不到位时,乙方不得以此延误工期,并应全力配合甲方共同催付工程款(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支付,产生大金额费用时乙方必须在场并经手)。同时由于业主不及时付款或拖欠工程款的行为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承诺绝不向甲方追究责任或提起诉讼,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力支持乙方依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大合同书中相关条约进行维权。2.甲方收到业主工程款,乙方出具收据,且提供工程款50%材料发票,另附工人人工工资表,在扣除约定数额(包括各类罚款)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以支票或电汇转账的形式支付给乙方……”。鹏森公司在合同落款的甲方处盖章,杨崇喜在代表处签名。新达公司在合同乙方处盖章,高明亮在合同落款乙方处签名并加盖印章。2010年12月13日,新达公司向鹏森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50万元。

《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新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淮南市政务中心人民公园工程施工。2011年3月28日,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组织召开了淮南市政务中心人民公园项目绿化变更部分质量、价格确认专题会议,会议对人民公园项目绿化设计变更项目有效性及变更部分的苗木质量要求、价格确认事宜进行了商讨。2012年1月18日,鹏森公司与新达公司根据上述会议的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178号会议纪要精神签订了《补充合作协议书》,该补充合作协议书列明的甲方为鹏森公司,乙方为新达公司,乙方代表人为高明亮,协议书约定:……三、工程价款:本工程价款暂定为:附件中项目单价×业主确认的实际发生量×(1-15%-17%)-交政府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责任书范围内工程及与业主的合理签证工程的最终造价以审计单位审计结算额为本工程总价款。……五、责任之目标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责任书总价款=本工程总价款×(1-15%-17%)-交政府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按本合同所占甲方与业主的主合同的比例分摊金额(其中:15%为税金及其他管理费,17%为中城建及六局的服务费),甲方在深圳所发生的主合同的印花税按本合同占甲方与业主的主合同的比例分担由乙方另行承担。2.协议书范围内工程即合理签证工程的所有税费(除交政府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按本合同所占甲方与业主的主合同的比例分摊金额及甲方在深圳所发生的主合同的印花税按本合同占甲方与业主的主合同比例分摊额由乙方另行承担外)均含在15%内。工程款开发票时,乙方须先行将税款支付给甲方,甲方给乙方统一办理纳税手续,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在给乙方支付工程款中不再扣除此项费用)。六、中期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中期工程款支付:甲方在申报月进度款时,可以按照乙方发生量和工程签证单上工程量上报进度,业主单位审批后,月进度工程款打入甲方账户,甲方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结合本协议责任书等条款计算后按实支付乙方进度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月进度余款甲方暂不支付给乙方,该款由甲方支配,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待淮南市山南新区人民公园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通过后,根据审计结果,结合本合作协议责任书的相关条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同时配合乙方申报审计余款,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收到余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支付给乙方。甲方在开具工程发票之前,乙方须将本进度款所需缴纳税金先支付给甲方,甲方给乙方统一办理纳税手续,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2.本工程中期工程款的支付按甲方与业主约定的付款方式,当业主工程款暂不到位时,乙方不得以此延误工期,并应全力配合甲方共同催付工程款(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若业主提前预付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材料款时,乙方提供合法的担保,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同时,由于业主不及时付款或拖欠工程款的行为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承诺绝不向甲方追究责任或提起诉讼。3.甲方收到业主工程款,在扣除约定数额(包括各类罚款)后(本合同工程范围内),3个工作日内,乙方出具收据,且提供工程款50%材料发票,另附工人人工工资表,甲方以支票或电汇转账的形式支付给乙方。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方式、工期及质量标准的约定同《合作协议书》……鹏森公司在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公章,新达公司在合同落款的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高明亮在乙方代表处签字。2012年11月22日,淮南市政务新区人民公园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3年1月21日,鹏森公司退还新达公司交付的保证金50万元。2013年10月29日,淮南市审计局出具淮审投价[2013]076号《淮南市山南政务新区人民公园工程价款审核结果通知单》,载明淮南市山南新区人民公园工程价款审计情况为:1.合同预算金额:103999100元。2.报审决算金额:193555416元。3.审定决算金额:148139932元。淮南市审计局另出具《淮南市政务中心人民公园绿化部分结算汇总表》,该汇总表共计列明29项分项工程,其中《合作协议书》所涉工程项目工程款审定金额为43858068.74元,《补充合作协议书》增加项目审定金额为5867713.56元。工程竣工验收后,鹏森公司已向新达公司支付工程款24570865.62元。

一审另查明,《合作协议书》附件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显示,100项工程的总造价为47202229.92元,其中税金为1585192.07元,税率为3.358%。鹏森公司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缴纳的税费共计3035264.24元。

一审再查明:2010年8月10日,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中城投公司、鹏森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节专用条款第十条付款方式33.1约定:每月按进度付款,支付完成形象进度工程量经审计定价款的80%,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今审计定价款的90%,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支付方式参见本合同附件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十二条其他38工程分包38.1约定:本工程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投标时招标人所认可的部分工程向认可的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第47条补充条款47.1约定:所有投标人不得挂靠,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资资格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投标人自负,同时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未付工程款将不再支付……。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第2项质量保修期2.1(7)约定,绿化工程保修期为1年。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435569.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1435569.7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1435569.78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251元,由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682元,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15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490.84元,由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879.71元,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611.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永

审判员张晨

审判员魏宁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长梅

书记员夏艺桐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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