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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阳市智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安阳市智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准,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从2011年7月5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3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准,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从2011年7月27日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完毕之日止;以1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准,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从2012年1月5日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完毕之日止;以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准,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从2012年1月13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已支付19000元利息执行时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安阳市智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5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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