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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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 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5518551.26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以该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赔偿违约损失直至款清之日。 被告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15元,由被告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